Magent 大台北優質房屋嚴選 登入
大台北優質房屋嚴選
李青樺
甲第琴宮高樓景觀
其他/42.30坪/4860萬
點閱數:1211次
通化邊間一樓車
店面/45.31坪/4600萬
點閱數:1191次
松江188好房+車
大廈/18.17坪/2200萬
點閱數:1160次
基隆路景觀兩房電梯
其他/23.42坪/2978萬
點閱數:1157次
大安捷運林蔭美寓
公寓/26.64坪/2380萬
點閱數:1141次
更新日期:2024/11/02
人氣指數:4680
本週人氣:34
文章分享
問答/扶養非直系親屬 房租不可列扣除
文章分類: 法規與政策熱門程度: 0 寄給好友 友善列印2015/10/13
Facebook Plurk Twitter
玉井區許先生詢問:申報扶養在學弟弟的房屋租金,可以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嗎?

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: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,納稅義務人可列舉扣除的房屋租金支出,係指本人、配偶及受扶養「直系親屬」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,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0,000元為限,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,不得扣除。故許先生申報扶養在學弟弟,因弟弟非屬直系親屬,其給付之房屋租金,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,不得列舉扣除房屋租金支出。該所特別提醒,所得稅法規定的列舉扣除項目中之房屋租金支出,必須受納稅義務人或配偶扶養的直系親屬才可以列報,若非直系親屬,即使確由納稅義務人所負擔之房屋租金,仍不得列舉扣除。

【UDN】  
台北市大安區 不動產買屋賣屋出租屋請找Magent行動經紀人員 李青樺 手機:0987837858
住商不動產 仁愛光復加盟店 / 106 仁愛路四段415號 / TEL:02-27764000 / FAX:02-27764001